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二人所欠债务的分摊问题,应当依据各自债务的特性以及具体情形作出决定。若双方之间的负债被视为共有债务,按照惯例,这类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例如,由于日常家庭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债务,常常会被视为共有的责任。然而,如果其中一方有确凿证据表明该笔债务并没有为双方共同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这并非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部分债务就可以排除在外。至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夫妻一方以个人身份在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之外的领域所欠下的债务,除非债主可以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这些债务其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或者这个债务的产生的确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识,否则便可以将其定义为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